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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

 11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和讯新闻  发布时间:2015-08-04 12:08:47
导读:首先,在实体法方面,对涉及民间借贷的罪名,可增设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有的专家学者提到对某些涉及金融犯罪的行为去罪化,若在立法上对此不能一步到位,可以参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罪的修改,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增加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规定: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公安机关...

首先,在实体法方面,对涉及民间借贷的罪名,可增设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有的专家学者提到对某些涉及金融犯罪的行为去罪化,若在立法上对此不能一步到位,可以参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罪的修改,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增加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规定: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公安机关通知,在限定期限内全额退还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缴纳罚款,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前述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此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相关行政处罚,可由行政法规来另行规定,比如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公众举报并查证属实后,可视情况责令嫌疑人在3至6个月内向被害人还本付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门缴纳罚款等。

  其次,在程序法方面,对涉及民间借贷的刑事案件,可赋予被害人自行选择维权方式的权利。被害人可以选择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债权,也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公安机关不应再立案追究。

  在刑法领域,往往主观上的东西不好判定,在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中到底有没有诈骗因素,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因此,完全可以赋予被害人自行选择维权方式的权利。比如对有房屋抵押作担保的债权,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完全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此时,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就不应再立案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其他领导部门,如政法委,也不得责令法院停止立案、中止审理或中止执行等。

  对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涉及民间借贷的刑事案件,在羁押措施上应尽量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方式,不宜拘留和逮捕。公安机关除按照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规定对嫌疑人进行监督。
   
    此外,建议政府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宏观协调处理涉及民间借贷的刑事案件。在代理一些影响较大的民间借贷刑事案件中,经常会听到民警抱怨政府不出面,公安机关协调和处理力度不够的问题。因此,建议政府设立一个由公、检、法、银监局、证监会以及律师、评估、拍卖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综合性宏观协调机构,集中、有效地处理涉及民间借贷的刑事案件。该协调机构可常设一个日常工作部门,比如办公室、秘书处等,其主要功能是:一是对涉及民间借贷的刑事案件进行综合评估、定性;二是接管、盘活嫌疑人的资产和项目;三是对嫌疑人的资产进行有效处置,优先偿还受害人本息;四是向被害人通报案件办理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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