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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销售有毒保健品,女店主获刑

 1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光明法制  发布时间:2015-08-04 12:33:31
导读:中新网丽水1月6日电 (见习记者 胡丰盛 通讯员 叶文兴)江某在浙江丽水市区经营一家成人用品店,在明知无保健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她购进“硬汉”、“藏龙”等性保健品进行偷偷贩卖,经查这些药品含有毒有害物质。近日,丽水莲都区法院为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元。查扣的涉...

中新网丽水1月6日电 (见习记者 胡丰盛 通讯员 叶文兴)江某在浙江丽水市区经营一家成人用品店,在明知无保健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她购进“硬汉”、“藏龙”等性保健品进行偷偷贩卖,经查这些药品含有毒有害物质。近日,丽水莲都区法院为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元。查扣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现年44岁的江某,是丽水龙泉人,初中文化,2012年以来其在莲都区经营性保健品店期间,为了赚钱,多次在店内销售“硬汉”、“藏龙”、“炮王”、“Vigour”等性保健品。

2013年9月5日,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局莲都分局、丽水市工商局莲都分局、丽水市药监局工作人员对江某经营的店铺进行联合检查时,依法扣押了“硬汉”、“藏龙”、“炮王”、“Vigour”等15种共计1875颗性保健品。经丽水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扣押的“硬汉”、“藏龙”、“炮王”、“Vigour”等15种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

经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西地那非为非食品原料,使用不当,将对人体造成危害,上述性保健品为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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