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保刑执字第3031号 罪犯马庆辉,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河北省唐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一月八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2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庆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保刑执字第3031号
罪犯马庆辉,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河北省唐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一月八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2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庆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庆辉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庆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审判员 龚 倩
代理审判员 郑 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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