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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组织构成存在的问题

 1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好搜百科  发布时间:2015-08-05 17:29:05
导读:反思审委会的组织构成,认为需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审委会制度产生是中国建国初期的特殊国情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状况,决定着立法、司法的水平。在立法上,法律还不够健全、不完善;在司法上,司法人员的水平还不够高,当事人的参诉能力不够强;加之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

反思审委会的组织构成,认为需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审委会制度产生是中国建国初期的特殊国情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状况,决定着立法、司法的水平。在立法上,法律还不够健全、不完善;在司法上,司法人员的水平还不够高,当事人的参诉能力不够强;加之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错综复杂,仅凭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很难把握一些重大、疑难案件。这时审委会的产生就成为必然了。由于审委会大都是由党组成员、正副院长、业务庭长,原则上讲其法律、政策水平应该较高,综合分析能力更强,将重大疑难案件交由审委会讨论,相对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

然而,如果具体调查分析现有制度环境下,审委会组织构成是否存在问题时,我们会很“如愿”地发现很多瑕疵,例如:

(1)中国各级法院里,尽管审委会是作为审判业务机构设置的,但实际上审委会委员享受的却是行政职务待遇,和他们在法院任职级别相连结,这样就从事实上降低了审委会这一机构的很多功能的发挥,尤其是其专业技术性的降低。在很多地方,审委会委员主要由院长、各分管副院长、各业务庭庭长、政治处主任、纪检委主任、研究室主任组成。

(2)审委会委员“外行”现象广泛存在。审委会委员中很多只精通某一部门法,如民事行政案件的分管副院长,往往只对民事行政疑难、复杂案件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刑庭庭长往往只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较为熟悉,而对其他案件则缺乏敏锐地断案能力。当然不排除有的审委会委员一门法律都不精通。这时,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可能出现“外行委员”受“内行委员”诱导或者左右,当然更多的情况则是“外行委员”不发言,跟着附和。

(3)缺乏具体的办事机构。多数法院的审委会是一个组织较为松散的机构,多没有设立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没有专门人员负责议案的呈报纪录、整理归档以及决议的监督执行,致使审委会监督乏力,工作随意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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