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敦请撤销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 孙广山,男,汉族,65岁,身份证号码: 32102519481209821X,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王营村3组11号,电话0523-86968206 。代理申请人:张志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01281395、(010)58137174。申请事项:... |
敦请撤销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 孙广山,男,汉族,65岁,身份证号码: 32102519481209821X,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王营村3组11号,电话0523-86968206 。
代理申请人:张志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01281395、(010)58137174。
申请事项:敦促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撤销申请人的刑事案件
事实和理由:
2007年11月7日,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简称海陵分局)以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对申请人取保候审。2008年10月15日,海陵分局对申请人解除取保候审。2011年3月3日,海陵分局对申请人监视居住。事情已经过去五年多,该局对申请人没有任何说法。2013年1月22日,申请人去海陵分局,要求撤销案件,但海陵分局却把责任推到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简称高港分局)。2013年1月29日,申请人去高港分局申请撤销案件,但高港分局对申请人的合理要求,仍不予理睬,不给答复。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却不幸遭遇刑事审查,且至今没有任何说法。无人解释,无人道歉,无人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贵院行使刑事立案监督职能,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孙广山
2013年2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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