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醉驾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针对性 司法精细化自然排斥司法的绝对化、简单化。在办理醉驾案件的司法过程中,醉驾一律入罪、处刑的观念是不可取的。如果对某些醉驾者运用行政处罚就足以达到使其悔过自新的目的,那就没有必要对酒驾、醉驾一刀切的给予刑罚处罚。刑法中关于犯罪含定量的设置能反映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二者之... |
醉驾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针对性
司法精细化自然排斥司法的绝对化、简单化。在办理醉驾案件的司法过程中,醉驾一律入罪、处刑的观念是不可取的。如果对某些醉驾者运用行政处罚就足以达到使其悔过自新的目的,那就没有必要对酒驾、醉驾一刀切的给予刑罚处罚。刑法中关于犯罪含定量的设置能反映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刑法是建立在道德行政的基础上的,表现在较轻的社会危害行为由社会舆论和思想教育来调整,必要时采用行政处罚,但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刑法规范的只是较重的社会危害行为,这样就明确了醉驾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而如何正确把握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转化标准、如何使刑法犯罪含定量的设置正确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就要求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二者之间的联系表明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建立的可能性。
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是我国应对违法犯罪现象进行综合治理的一大特色。刑罚作为整个法律框架的最后一道“屏障”,理应让非刑事处罚方法先行发挥作用;只有在非刑罚方法达不到遏制的情况下,刑法才可作为最后保障的手段而依法实施,这是刑法的本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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