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夫妻间人身损害的性质及其赔偿的可行性体现在哪里? (一)关于我国家庭暴力的救助和责任承担的立法现状 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设专家就家庭暴力进行规范,初步形成了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体系,这里进行如下简要的概括。 第一,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自力方面的救济途径。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家庭暴力... |
夫妻间人身损害的性质及其赔偿的可行性体现在哪里?
(一)关于我国家庭暴力的救助和责任承担的立法现状
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设专家就家庭暴力进行规范,初步形成了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体系,这里进行如下简要的概括。
第一,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自力方面的救济途径。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察,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这些规定一方面确立了社区组织在反家庭暴力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明确了司法部门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职责。
第二, 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方面,设立了离
婚损害赔偿制度,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得法定情形之一。这项制度的建立,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离婚时在物质上的一种帮助,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对家庭暴力的民事救济途径的建立具有十分独特的意义,只是它只能再婚姻破裂时提出,笔者认为这项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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