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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公司为避赔偿伪造签名被诉 案例

 1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8-07 15:54:05
导读: 暖气公司为规避赔偿伪造签名被诉 称为留存备案 李先生从北京圣火暖通水暖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火公司”)购买的暖气在保修期内爆裂跑水,水淹三家,损失上万元。在维权中,李先生发现圣火公司为规避赔偿,私自替其签字,李先生认为姓名权被侵犯,将圣火公司告上东城法院,索赔2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东城法院...

 暖气公司为规避赔偿伪造签名被诉 称为留存备案
  李先生从北京圣火暖通水暖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火公司”)购买的暖气在保修期内爆裂跑水,水淹三家,损失上万元。在维权中,李先生发现圣火公司为规避赔偿,私自替其签字,李先生认为姓名权被侵犯,将圣火公司告上东城法院,索赔2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东城法院获悉,庭审中,被告当庭向原告道歉,但法庭认为索赔证据不足,驳回李先生诉讼请求。
  暖气爆裂 水淹三家
  77岁的李老先生近一年多时间一直在和圣火公司打官司,起因只因一组暖气片。2005年4月,李先生从圣火认购四组暖气,保修期内全部锈蚀漏水,被拖延半年后才免费更换两组。李先生只好于2008年11月11日和12月7日重新认购两组, 2009年11月7日,圣火员工携货上门安装。2014年2月,新装的暖气突然爆裂,导致李先生家和楼下两户被淹。
  事后,圣火公司派人上门,称这组暖气定货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并再三强调,定货日期就是安装日期,所以已过保修期,并出具一张“圣火采暖安得瑞安装保修合同单”。
  圣火出示的证据证明暖气已过保修期,但细心的李先生发现,这张单子中客户签名系伪造,随后将圣火公司诉至法院。
  损失上万 全额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6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散热器。2009年11月,被告工作人员到原告家上门安装,安装位置为北卧。去年2月,该暖气爆裂,经北京京评价格有限公司评估:“因暖气漏水造成室内财产损失10047元”。
  原告向法院提交安装验收单,该验收单记载,安装日期为2009年11月7日,被告单位安装员和原告均在该验收单上亲笔签字认可,所以该验收单系有效证据。而被告提供的所谓安装保修合同单,原告签名系圣火员工代签,所以证据有效性不被法院认可。东城法院最终判被告全额赔偿原告损失及诉讼费。
  顶替签名 圣火道歉
  在此前的庭审中,圣火公司隐匿事实,毁灭证据,甚至在法庭上继续出示伪造、模仿原告签名的证据。李先生忍无可忍,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自己的姓名权,要求对方赔偿两万元,同时书面赔礼道歉。
  圣火公司辩称,他们认可相关原告的签名为其员工代签,但否认系刻意伪造,并不认可侵犯原告姓名权。圣火公司表示,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姓名权是指,盗用或冒用他人姓名进行活动,从而达到不正当的利益和目的的违法行为。而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将每位购买产品的客户进行登记留存备案完全正当合理。且原告并非知名人士,即便是知名人士,被告也没有利用其姓名进行活动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庭审中,被告当庭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原告对此予以接受。所以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关于赔偿损失,双方各执己见。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该行为对原告姓名权构成侵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两万元,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故驳回这一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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