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集体合同争议的概念 集体合同争议,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是集体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产生的争议。对集体合同内容的争议,是指当事人在集体合同协商时就确定合同的标准条件、义务条款产生的纠纷或对已签订的合同的标准条件、义务条款在理解和解释上产生的分歧。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争议,是指当事... |
集体合同争议的概念
集体合同争议,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是集体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履行情况和不履行后果产生的争议。对集体合同内容的争议,是指当事人在集体合同协商时就确定合同的标准条件、义务条款产生的纠纷或对已签订的合同的标准条件、义务条款在理解和解释上产生的分歧。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争议,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是否已经按约定的方式履行产生的分歧。对集体合同不履行后果的争议,是指当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对应当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少责任产生的分歧。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集体合同争议是劳资利害冲突的表现形式之一。当事人双方所采取的争议手段,也多具有胁迫性质。当纠纷发生后,工会代表受雇人一方采用的争议手段通常是:罢工、怠工等。雇主或雇主组织采用的争议手段主要是闭厂。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广大职工不仅是国家的主人,同时也是企业的主人。集体合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没有成本的利害冲突。集体合同争议通常采用协商手段解决,或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
集体合同争议的管辖机构
所谓管辖,是指由哪些有权机构管理因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1)集体合同处于协商争议阶段产生的纠纷,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第51条规定: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
(2)集体合同履行阶段产生的纠纷,如果是申请仲裁的,按照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工会法》第20条第4款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55条也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处应该由有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
(3)如果提起诉讼的,则按照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管辖来执行。
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是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能就是通过法定机构和法定程序,妥善处理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二,合法、公平、及时处理争议。合法是指,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段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使处理结论得到当事人的有效执行。公平是指,对集体合同争议进行公正处理,使争议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服气。及时是指,迅速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特别是对那些有可能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合同争议,更应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加以妥善解决。
第三,保障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集体合同争议区别于其他劳动争议的特点是,它涉及面广,影响广泛,特别是那些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企业或行业因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时,要通过各种必要的手段制止或限制发生此类集体合同争议。即使发生了此类争议,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及时、妥善地解决那些涉及面广的集体合同争议。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可以分为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两类。与此对应,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两大内容也就是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处理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的处理。这两种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其处理程序、处理机构都有所不同。
关键词:集体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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