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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公安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2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搜狐网  发布时间:2015-08-11 11:54:30
导读: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 因侵犯著作权曾经...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 因侵犯著作权曾经2次以上被迫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2年内又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2)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另根据该解释第3条、第17条的规定,《刑法》第217条第1项中的所谓“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该解释中所称“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对于非法出版物没有定价或者以境外货币定价的,其单价数额应当按照行为人实际出售的价格认定。
  依照上述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数额较大与严重情节的界定标准,就能更好的理解和规划针对侵犯著作权罪维权的流程,同时在专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律师的协同下,从证据与事实的角度去辅助、整理案情材料,这样将能实现更好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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