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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走电动显示仪客户名单,私下与客户达成交易,被告犯罪

 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搜狐网  发布时间:2015-08-11 15:02:35
导读:【基本案情】原告杭州晶达电子技术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动显示仪、一起及成套设备、自身开发产品的制造,陈爱萍在原告处从事销售工作。陈爱平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定,原告也曾经明确告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陈爱平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原被告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离职时对资料进行了...

【基本案情】原告杭州晶达电子技术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动显示仪、一起及成套设备、自身开发产品的制造,陈爱萍在原告处从事销售工作。陈爱平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定,原告也曾经明确告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陈爱平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原被告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离职时对资料进行了交接,被告带走了两本客户名单,其中记录了大量单位名称、地址、账号、相关人员姓名,电话等相关信息。随后,被告在自己租用的场地生产与原告产品相同的LED光柱,后被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查获。
  原告起诉被告,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举证时提交了几分专利证书,原审法院无法判定涉案LED光柱的生产工艺是否被公知所知悉,因此认定原告主张不构成商业秘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LED光柱的生产工艺是否属于非公知技术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陈爱平,而被告未能举证证实,法院认定该工艺属于商业秘密。二审法院对于被告离职擅自带走原告的客户资料,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应对此行为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对于LED光柱技术信息的保护。
  【法律识别】本案被告系原告离职员工,虽没有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技术信息,因为被告虽有机会接触原告商业秘密的条件,但也不能推定其对原告的商业秘密全部知悉。被告离职时擅自带走原告客户资料属于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单独的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权利人也有权利提起诉讼。一般离职员工在获取了商业秘密后都可能出现允许他人使用行为,大多都是因为离职员工与新单位形成的特殊关系。当然,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并不限于同行业或者同领域工作者或者竞争者,离职员工带走商业秘密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属于多发情况。企业应该做好保密措施,劳动者也应该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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