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虽然票据诈骗罪和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而盗窃罪的客体是侵犯了他人的... |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虽然票据诈骗罪和盗窃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而盗窃罪的客体是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公私财物,而金融票据虽然本身记载一定的金钱数额,但其本身并不是财物本身,不过是记载一定票据权利的凭证。受害人失去票据,不等于就失去财物,对于票据所有人满可以通过挂失、公示催告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损害,行为人获得票据,也不等于就获得财物本身。因此,不能将票据与财物等同。
(二)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盗窃罪中财物的转移是秘密的,不为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知悉。在票据诈骗罪中,盗窃票据本身不可能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只有进而使用票据的行为才可能使公私财物造成损失。行为人使用票据获得财物,或冒用票据记载的权利人而使用,或伪造、变造票据而使用,财物的转移是所有人或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后“自愿”交付的。盗窃票据而使用,最后财物的转移都是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基于对票据事实的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其实质都是假冒票据的合法权利人的身份以非法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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