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票据诈骗罪中,盗窃票据本身不可能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只有进而使用票据的行为才可能使公私财物造成损失。行为人使用票据获得财物,或冒用票据记载的权利人而使用,或伪造、变造票据而使用,财物的转移是所有人或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后“自愿”交付的。盗窃票据而使用,最后财物的转移都是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基于对票据事... |
在票据诈骗罪中,盗窃票据本身不可能给公私财物造成损失,只有进而使用票据的行为才可能使公私财物造成损失。行为人使用票据获得财物,或冒用票据记载的权利人而使用,或伪造、变造票据而使用,财物的转移是所有人或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后“自愿”交付的。盗窃票据而使用,最后财物的转移都是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基于对票据事实的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其实质都是假冒票据的合法权利人的身份以非法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我国刑法规定了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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