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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强制执行的原则是怎样的?

 3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8-11 15:55:01
导读: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强制执行的原则是怎样的?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

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强制执行的原则是怎样的?

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

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如果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则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属受益人财产范围,不应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
  人寿保险合同与被保险人有人身密切联系。因此,人寿保险合同不能被强制执行。详细分析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的性质后可以发现,无论是投保人现金价值请求权,还是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都是保险人(保险公司)的独立的财产权,强制执行与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没有关系。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破产时,如果投保人自己是受益人或无偿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则保险合同利益和保险金请求权都可以作为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可于三个月内终止保险合同,终止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应当予以返还;也可以不终止保险合同,但保险合同权益变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因此,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投保人的现金价值请求权作为投保人的债权,应当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投保人现金价值请求权可以被强制执行,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或保险金不能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这是我们处理投保人之债权人对投保人的人寿保险合同的权益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一般处理原则,但这一原则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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