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刑事行政 > 取保候审 > 正文

法律知识

男子不思悔改,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禁止令”被逮捕

 6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5-08-12 8:48:08
导读:正义网德兴7月5日电(通讯员 李实) 余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再次实施盗窃。近日,江西省德兴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余某。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余某家住江西德兴某金矿附近。今年4月6日晚,其潜入矿区盗窃了价值近4千元的金矿砂。该院在审查批捕余某涉嫌盗窃一案时,认为其不予羁押无社...

正义网德兴7月5日电(通讯员 李实) 余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再次实施盗窃。近日,江西省德兴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余某。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余某家住江西德兴某金矿附近。今年4月6日晚,其潜入矿区盗窃了价值近4千元的金矿砂。该院在审查批捕余某涉嫌盗窃一案时,认为其不予羁押无社会危险性,遂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同时,为了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该院建议公安机关向余某发出了该市首张“禁止令”——禁止其擅自进入金矿矿区范围内。 
  余某被取保候审回到家里后并没有吸取教训,不久再次动了盗窃的念头。6月25日上午,余某到金矿后面的山上挖竹笋时,从山顶看到山脚下的金矿选矿厂二工区内有很多废铁。中午1时许,余某趁午饭时间,再次潜入矿区,窜至选矿厂二工区意图盗窃废铁。哪知这里的废铁每块重量达一百多斤,一个人根本没法搬动,余某只好放弃。在返回的途中,余某被金矿保卫人员抓获。
  德兴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余某这次虽然盗窃未遂,但其擅自进入某金矿矿区范围内,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禁止令”的规定。近日,该院依法批捕了犯罪嫌疑人余某。
  经办此案检察官介绍,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检、法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出“禁止令”,对其特定行为进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重违反“禁止令”的,可以予以逮捕。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