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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赔偿与刑罚背后的三方利益关系

 1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8-12 16:35:21
导读: 2015赔偿与刑罚背后的三方利益关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三方不同主体,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利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利益。这三方利益的对立统一,构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三重矛盾,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诉讼手段的局限性,使得三方利益均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成为不可能。被告人利益受到来自国家司法机关和附带...

 2015赔偿与刑罚背后的三方利益关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三方不同主体,即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利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利益。这三方利益的对立统一,构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三重矛盾,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诉讼手段的局限性,使得三方利益均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成为不可能。被告人利益受到来自国家司法机关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双重压力。二者利益的实现,必然要求以被告人的利益丧失为代价,在现在的情形下,这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代价。由于被害人与公诉机关的冲突并不明显,追诉机关所代表的社会利益基本上涵盖了被告人的利益,因此,矛盾冲突的核心在于被告人与追诉机关和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这两重矛盾。
  为了谋求三方利益的平衡,有必要要求强大的利益有所让度,相对弱者的利益有所加强。追诉机关所体现的社会利益,其实质就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消极维护,是对已破坏的社会秩序进行事后的补偿,是以暴力、限制的手段来实现的。“在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属于超职权主义模式,是典型的纠问式侦查体制,犯罪嫌疑人的处境很不利,其主体地位尚未真正实现”,加之“司法权力的强制性以及容易被滥用的倾向性,使被告人的权利处于一种被侵犯的危险状态”,强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相应地限制司法权力,二者才能相互平等的对抗。但是按照通行的观点,公共管理领域包括政府活动和司法活动领域不能被让度,附带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即正义或者公正不能进行任何交易,否则就是打了折扣的公正。到底公正背后的公共利益能否被交易,可以从辩诉交易存在的事实以及理论观念进行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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