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刑事赔偿的赔偿内容有哪些?刑事赔偿的赔偿内容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又包括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刑讯逼供及其他执行职务中的暴力行为等内容。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 |
刑事赔偿的赔偿内容有哪些?刑事赔偿的赔偿内容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又包括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刑讯逼供及其他执行职务中的暴力行为等内容。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不满14岁的人;
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内容: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一)错误拘留
前述《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错误逮捕
1、被逮捕的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但依法不足以判处徒刑,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2、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未经检察机关批准自行逮捕。对于有罪的,不负赔偿责任。
3、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正患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实行逮捕。对此情况应予以改正,但不负赔偿责任。
(三)无罪错判
1、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并判处无罪的人刑罚
(1)如果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人,经再审改判无罪,不发生错判问题。
(2)如果被判处缓刑的人经再审程序改判无罪的,亦不发生错判的国家赔偿责任。
2、刑罚已经执行,包括全部执行完毕和部分执行。
3、错误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被依法撤销
法院在一审生效判决或二审判决中宣告被告人无罪,对判前被羁押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刑讯逼供及其他执行职务中的暴力行为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二)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知识延伸:检察院刑事赔偿标准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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