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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虚假破产罪的完善

 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好搜百科  发布时间:2015-08-13 17:00:57
导读:借鉴国内外破产欺诈相关罪名对中国虚假破产罪还可进行以下立法完善1.犯罪主体要适当扩大,即包括破产企业,也包括从破产企业取得不当利益的共谋债权人和其它第三人,为单位或自然人犯罪,受罚的为直接行为人或者责任人。2.犯罪构成要件上取消"实施虚假破产"的限制。3.犯罪行为...

借鉴国内外破产欺诈相关罪名对中国虚假破产罪还可进行以下立法完善

1.犯罪主体要适当扩大,即包括破产企业,也包括从破产企业取得不当利益的共谋债权人和其它第三人,为单位或自然人犯罪,受罚的为直接行为人或者责任人。

2.犯罪构成要件上取消"实施虚假破产"的限制。

3.犯罪行为的发生期间,结合《破产法》的理解,扩大为破产申请前一年至破产宣告之日(或者破产清算之日)。

4.对债权人和其它第三人的损害严重程度上,通过必要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认定,从而判定是否构成本罪。虚假破产罪的出台,对中国规范假破产真逃债的犯罪行为将起到积极作用,但鉴于司法实践的复杂多变和法条本身的局限,还有待立法机关进一步的完善和执法机关进一步的解释,为公平的市场经济创造健康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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