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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局限

 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8-13 16:59:53
导读: 1.犯罪主体有局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实施虚假破以达到破产逃债目的公司、企业,刑事责任承担的自然人为该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公司企业内部人员。2.犯罪行为实施时间界定有局限。本罪的界定的犯罪行为实施期间为"截止于公司、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之日,或者因为公司...

虚假破产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局限

 

1.犯罪主体有局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实施虚假破以达到破产逃债目的公司、企业,刑事责任承担的自然人为该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公司企业内部人员。

2.犯罪行为实施时间界定有局限。本罪的界定的犯罪行为实施期间为"截止于公司、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之日,或者因为公司、企业资不的债,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之日"。

3.犯罪客观方面有局限。本罪的客观上的表现是以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

4.罪与非罪的认定上有局限。必需"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才能构成,但如何具体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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