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对破产欺诈行为进行了理论概括,如日本在其2005年3月1日生效的《破产法》中将欺诈行为主要界定为:(1)隐匿、毁损债务人财产或继承财产。(2)虚假承担债务或让与债务人财产。(3)改变债务人财产现状或减损价格的行为。(4)对债务人财产实行不利于债权人的处分,或对债权人赋以不利债务。... |
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对破产欺诈行为进行了理论概括,如日本在其2005年3月1日生效的《破产法》中将欺诈行为主要界定为:
(1)隐匿、毁损债务人财产或继承财产。
(2)虚假承担债务或让与债务人财产。
(3)改变债务人财产现状或减损价格的行为。
(4)对债务人财产实行不利于债权人的处分,或对债权人赋以不利债务。
(5)明知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发布保全管理命令,无破产管理人命令或其他正当理由,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取得债务人财产或使第三人取得财产者。
4.构成破产欺诈罪的主体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破产欺诈罪的主体包括破产人本身、债权人和其它参与人。
破产欺诈主体本身来说不限于破产企业内部人员,比如说英国1986年破产法规定企业的前任经理及前任高级职员在清算开始前12个月或者清算开始后对企业财产实施欺诈行为,也要追究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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