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外的欺诈破产罪具有以下特点1.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欺诈行为是为构成要件,虚假破产不为要件。日本在其破产法和台湾地区《破产法》规定,破产欺诈罪均以损害侵权人利益为目的。2.破产欺诈行为实施期间的规定不一。有明确规定破产欺诈行为实施期间的,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4章11条规定,破产欺诈行为发生... |
国外的欺诈破产罪具有以下特点
1.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欺诈行为是为构成要件,虚假破产不为要件。
日本在其破产法和台湾地区《破产法》规定,破产欺诈罪均以损害侵权人利益为目的。
2.破产欺诈行为实施期间的规定不一。
有明确规定破产欺诈行为实施期间的,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4章11条规定,破产欺诈行为发生在:明知任命了破产管理人或者其它权利人接管债务人有关事务时、或者进行和解、清算时;台湾地区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欺诈的犯罪时间为"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年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也有对破产欺诈行为实施时间没有限定的,如日本的"债务人不问在破产宣告前或者宣告后"的规定;还有没有规定时间,但能够确认推算出时间的,如联邦德国破产法移植入1976年刑法典的"负重债或濒临或已成为无支付能力的人实施下列行为,构成破产欺诈罪"的规定,以债务人达到"负重债或濒临或已成为无支付能力"的状态为限。
3.欺诈行为的界定方式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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