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走私与放纵走私交织状态下的罪名确定意见分歧海关工作人员涉及放纵走私罪的认定,非海关工作人员涉及走私罪的认定,两类主体更可能是交错牵涉对方涉嫌罪名的共犯。对海关工作人员与非海关工作人员交叉涉嫌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如何定性,存在分歧。有的认为,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者事前通谋,为走私罪犯提供方便的,应认定为走... |
走私与放纵走私交织状态下的罪名确定意见分歧
海关工作人员涉及放纵走私罪的认定,非海关工作人员涉及走私罪的认定,两类主体更可能是交错牵涉对方涉嫌罪名的共犯。对海关工作人员与非海关工作人员交叉涉嫌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如何定性,存在分歧。有的认为,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者事前通谋,为走私罪犯提供方便的,应认定为走私罪的共犯。因为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有的认为,海关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权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均应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认定为放纵走私罪。还有的则认为,走私与放纵走私交织时应当依照想象竞合处罚原则,从一重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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