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如何按照“有利于子女”的原则来判决子女的抚养权? 抚养权的归属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判定标准,实践中主要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我们在处理抚养权的归属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虑,可以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离婚诉讼中经常有当事人认为,自己的经济收入... |
如何按照“有利于子女”的原则来判决子女的抚养权?
抚养权的归属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判定标准,实践中主要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我们在处理抚养权的归属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虑,可以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离婚诉讼中经常有当事人认为,自己的经济收入远远超过对方,能给子女成长以良好的物质保障,子女的抚养权理所当然应当归自己,这种想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法律在子女权的归属问题上,并不仅仅以收入论英雄,而是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以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原则,经济收入只是一个因素,但并不是决定因素,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即使你财大气粗,也并不见得就稳操胜券,铁定能夺得子女抚养权。
不能正常行使探望权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肯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探望的权利,但对于如何行使、如何保护这种探望,法律仍然缺乏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定。
因此,为保障探望权的正常行使,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尽量让双方当事人就小孩的探视权协商一致,说服那些想阻止一方行使探视权的当事人,让他们主动、自觉履行协助义务,真正站在子女的立场上,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子女抚养、探望权争执不下,在判决的时候也尽量将探视权规定的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日后因为探视权问题产生新的纠纷而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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