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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2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9-11 17:33:18
导读: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 年月日出生,族, 被告1:,男,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县星镇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 年月日出生,族,

  被告1:,男,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县星镇联系电话:

  被告2:XXXXX客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告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被告2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 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 元、共计 元;

  2、判令被告3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湘 AFC68Q系被告2XXXXX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1系该车辆驾驶员,被告3系该车辆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时10分,被告1纩三驾驶湘 AFC68Q号小汽车经过三一路农业银行路段时,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原告刘伟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伟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沙县交警大队到场后,经相关程序作出长公交认字[2011]第000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纩三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刘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浏阳市骨科医院后转至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经长沙兴湘司法鉴定所 [2011]临鉴字第76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刘伟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期治疗费约需10000元。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纩三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XXXXX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道路交通法》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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