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交通事故(逃逸)处理流程积极寻找肇事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
交通事故(逃逸)处理流程
积极寻找肇事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应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策略有哪些?
交通事故逃逸案的发生不仅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交通肇事逃逸案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也是摆在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我们应遵循打防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以坚决态度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侦破已发生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严厉打击肇事逃逸犯罪;另一方面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预防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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