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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出车祸对方逃跑保险公司拒赔

 1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9-12 11:16:54
导读:出车祸对方跑了保险能拒赔吗?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条规定应理解为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当事人逃逸造成事故责任无法查明,就应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如确定对方...

出车祸对方跑了保险能拒赔吗?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条规定应理解为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当事人逃逸造成事故责任无法查明,就应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如确定对方当事人有过错,可减轻其责任,即如果责任能够查明,即使一方当事人逃逸,也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定双方的责任。逃逸的影响只涉及事故发生之后,不溯及以前,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定确定对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认定事故责任不是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被保险人无需对己方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这一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如果主张免赔,该举证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2、被保险人驾驶被保险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符合保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险均具有转嫁被保险人风险、为受害人提供保险的功能,双方当事人在涉案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对方逃逸,事故责任未确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免责”,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3、由于对方车辆逃逸,被保险人的损失无法向对方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可依据该规定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上诉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向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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