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国刑法第351条第3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从规定可以看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这说明种植本身不会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也说明我国刑法制定本罪的目的就是要打击制毒,持毒,而非种植原植物本身。 从刑法该条款规定本身... |
我国刑法第351条第3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从规定可以看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这说明种植本身不会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也说明我国刑法制定本罪的目的就是要打击制毒,持毒,而非种植原植物本身。
从刑法该条款规定本身来看,凡是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的,无论数量多少,无论何种情形。只要在收获罪自动铲除的,都可以免除处罚。但是要从刑法第 351条综合来看,自动铲除免除处罚应当有前提。前提应当是:(1)种植数量较少。没有达到“较大”,即罂粟不满500株。(2)不属于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3)没有抗拒铲除。此前提的依据是如没有上述情形的限制,则构成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另外,“自动铲除”是否包含在公安机关发现后,与公安机关 一起铲除的情形,从本案看,种植人种植的罂粟,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在公安机关的督促下,和公安人员一起进行了铲除,也就是“自动铲除”。
从“自动铲除”的字面理解,“自动铲除”应是行为人主动、自觉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这样的行为人,而大多数是在公安机关的教育下,政策感召下或法律的威慑下,行为人才铲除了,可能以前还抗拒过,还反抗过,因为毕竟是自己种植的,谁也不愿意白白辛苦一场。但只要铲除了,其结果和自动铲除并无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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