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无论是从我国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规定来看还是对我国关于该罪的规定来分析,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要打击为毒品麻醉品制造提供原料,也就是说其最终目的是打击制造毒品,因此,犯罪的主观故意中应有毒品制造或提供毒品原材料之意, 即明知是毒品原植物,亦欲有供制造毒品之用,因为毒品原植物并非毒品,它本身... |
无论是从我国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规定来看还是对我国关于该罪的规定来分析,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要打击为毒品麻醉品制造提供原料,也就是说其最终目的是打击制造毒品,因此,犯罪的主观故意中应有毒品制造或提供毒品原材料之意, 即明知是毒品原植物,亦欲有供制造毒品之用,因为毒品原植物并非毒品,它本身并不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制造毒品之目的,是否就不构成本罪。我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在我国大多数边远地区,由于药品的缺乏,罂粟壳成为止痛、镇 咳的“良药”,罂粟杆、叶也是治疗一些家畜、家禽病的优良饲料。因此,单纯的把罂粟的种植视为为制造毒品,就认为形成“毒源”,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在很多时候,一些山区的农民,特别是文化程度低的农民,他们对罂粟是毒品原材料并不十分清楚,他们仅仅知道这些东西可以给治病,人咳嗽长了,可以镇咳, 胃痛了可以止痛,而对它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知晓,因此,以此目的支配的种植罂粟并不会造成太大的社会危害性。正如本案中,本就是为了给丈夫治病的目的种植的,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对方有为制造毒品提供原料或持有毒品的事实,其本人对罂粟的社会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并不十分清楚,如果以其行为进行处罚,似乎有客观归罪之嫌。而规定本罪的目的,是为了打击制造毒品、持有毒品和铲除毒源。显然没有提供毒品原材料,持有毒品之目的,就不应当构成本罪,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这应是本罪设立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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