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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缺陷问题?

 1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5-09-15 16:10:54
导读:解读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实施遇到诸多现实困境,本文介绍的困境主要有四种: (一)缺陷之一: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不健全 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国家实行征收的条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规定缺失,导致部分房屋拆迁缺乏合法性依据。例...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缺陷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实施遇到诸多现实困境,本文介绍的困境主要有四种:

  (一)缺陷之一: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不健全

  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国家实行征收的条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规定缺失,导致部分房屋拆迁缺乏合法性依据。例如在一些商业开发而非直接受益于民的拆迁项目中,是否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就不存在直接依据。

  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包括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实施。那么行政强制拆迁依据的《条例》,由于在法律渊源上仅属于行政法规,就与上位法《立法法》相冲突甚至违宪。虽然《物权法》第42条把房屋拆迁统一规定在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范畴中,却引发了一个更加深层次的思考:政府通过开发商业性项目获取私利难道也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吗?

  (二)缺陷之二:政府主导型拆迁模式出现公权力滥用问题

  政府在房屋拆迁管理中特别是在强制拆迁中的定位有失偏颇。不少拆迁行为中,存在拆迁人、拆迁许可证颁发人、拆迁受益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制定人与拆迁安置裁决人同为一个政府的情况。此外,政府相关部门也极易滥用权力干涉行政裁决结果。

  (三)缺陷之三:拆迁程序设置与补偿机制不合理

  我国现行拆迁制度之程序设计对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保护不够,被拆迁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拆迁补偿的范围偏小、标准低,程序和结果不公平性,加之各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等等,都诱发和加剧了恶性拆迁事件频发。

  (四)主要根源:没有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

  目前《条例》并未对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分类规定,是导致房屋拆迁诸多矛盾纠纷的根源所在。公益拆迁一般指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其中政府作为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构成不平等的双方法律关系。除此之外都属于商业拆迁范畴。在商业拆迁中,拆迁人不是政府而是开发商,开发商和房屋所有人构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政府不应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如何进行补偿安置有过多干预,更不能适用行政强制的手段来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充分实行意思自治,按照市场规律来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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