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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者公布信息资料全部属实算侵害名誉权吗?是否有不妥之处

 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9-21 17:41:18
导读:(1)如果您们只是陈述事实,并没有借此机会诽谤、诋毁宝利的动机、也没有使用侮辱该公司的字眼,就不构成名誉侵权; (2)但如果您们有以上的情形,可能会构成名誉侵权。比如,在您的博客中我看到的“难道宝利集团的人都作了‘良心切除’手术”、“无耻的开发商!”等字眼。 (3)但是,即使是您们有借机对宝利公司诽...

(1)如果您们只是陈述事实,并没有借此机会诽谤、诋毁宝利的动机、也没有使用侮辱该公司的字眼,就不构成名誉侵权;

  (2)但如果您们有以上的情形,可能会构成名誉侵权。比如,在您的博客中我看到的“难道宝利集团的人都作了‘良心切除’手术”、“无耻的开发商!”等字眼。

  (3)但是,即使是您们有借机对宝利公司诽谤、诋毁的动机和行为,也要以这行为对宝利公司的名誉造成了伤害后果才能构成名誉侵权,而且侵权的责任大小、程度要以侵权行为的程度、影响、造成的后果相对称。

  (4)不管是您们在街头公布的内容还是媒体报道的内容(好像还没有媒体介入?),要区分以下情况:一是所述情况基本真实、且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是所述情况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三是所述情况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1)只要材料全部真实,这种做法并无不当:您们是在与开发商充分协商无果、又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请求帮助和调解也无效之后才在街头公布事实真相,属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您们还有权向消费者协会申诉、向媒体投诉,这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据是:

  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②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③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④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⑤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但是,做法虽然并无不当,但在实施此行为中应注意用词,就事说事,不能使用过激言词,以免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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