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同居关系的发展历程详解 在我国,对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先后作出多种不同的规定,先后以不同的概念出现: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概念。 1、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2月2日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确定的是事... |
我国同居关系的发展历程详解
在我国,对未经婚姻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先后作出多种不同的规定,先后以不同的概念出现: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概念。
1、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2月2日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确定的是事实婚姻问题。是指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它与一般婚姻关系的不同点在于未履行结婚登记,属于未遵守法定结婚程序的违法婚姻。2001年12月 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对那时的事实婚姻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
2、非法同居关系。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提出了非法同居关系这一概念。对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但同居时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无论其同居时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同居关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司法解释中,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这一说法,将该类案件确定为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同居关系作了新的界定:即“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001年的《婚姻法》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此规定主要是针对所谓“包二奶”不良社会现象作出的禁止性规定。它与刑法中的重婚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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