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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的对房屋拆迁补偿如何分配

 5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9-28 16:22:46
导读:未按 《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

未按 《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由于您的哥嫂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若他们是在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通常不认定他们之间有婚姻关系。

  您所提到的房屋拆迁问题,首先要看房屋的产权归属。《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应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所以对房屋的分配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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