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事实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书申请人:黄新,男,汉族,1980年2月5日生,现住广西北流市北流镇六地坡村上坡组44—2号,身份证号:452526198002052051。被申请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450700200001513住址: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申请... |
事实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黄新,男,汉族,1980年2月5日生,现住广西北流市北流镇六地坡村上坡组44—2号,身份证号:452526198002052051。
被申请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450700200001513
住址: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汉夫
申请事项: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事实和理由:
从2010年11月份开始,申请人黄新便来到被申请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平果县通村水泥路硬化那海至石赵公路工程No6标”工作,此工程由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具体组织施工,申请人被安排任运输混凝土车辆的司机,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12月20日,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安排,驾驶运输混凝土的车辆时翻车冲下山坡,“因外伤致右肘zhǒu部疼痛、流血3个小时”于2010年12月20日到平果县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1、右尺骨开放性粉粹性骨折;2、右肘关节脱位;3右尺神经断裂;4、右肘部软组织挫裂伤。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垫付部分医药费,配合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了部分赔偿款,但没有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的损失,也没有支付申请人受伤住院期间的工资,给申请人造成重大伤害和经济损失。
申请人出院后,于2011年11月21日委托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12月5日出具[2011]临鉴字第394号《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评定黄新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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