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房屋拆迁四至范围、总户数、总建筑面积(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分别单列)2)非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标准3)拆迁农民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4)互换产权商品住房坐落、市场单价5)土地使用权单价6)拆迁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金额(含易地新建村民住房)7)符合易地新建村民住房条件的新建房屋的土地坐落位置第十七... |
1)房屋拆迁四至范围、总户数、总建筑面积(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分别单列)
2)非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3)拆迁农民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4)互换产权商品住房坐落、市场单价
5)土地使用权单价
6)拆迁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金额(含易地新建村民住房)
7)符合易地新建村民住房条件的新建房屋的土地坐落位置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网上的资料。
播放数:607
播放数:542
播放数: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