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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0-10 15:17:26
导读:《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也称为卖方)向买受人(也称为买方)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并给付对价,这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由于买卖关系是社会经济生产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因而买卖合同也就成为最基本和最...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也称为卖方)向买受人(也称为买方)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并给付对价,这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由于买卖关系是社会经济生产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因而买卖合同也就成为最基本和最主要的一种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合同,是指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内容的合同,即由当事人一方向他方交付特定的财产并转移该财产的所有权,他方接受该财产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移财产所有权,是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也是履行买卖合同的结果,因而是买卖合同的本质所在。对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财产,一方面应当表现为有形的、具体的物品,不包括无体物和财产权利;另一方面,该财产还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范围之列。

第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为对待给付,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一方面,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出卖人的权利就是买受人的义务,出卖人的义务就是买受人的权利。

第三,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就买卖标的物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买卖合同不以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只是合同履行的要求和出卖人的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第四,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采用何种方式订立,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确认。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和履行特别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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