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资料一: 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合同。互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称为互易人。 互易的分类是:一般互易与补足价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又有单纯互易与价值互易之分。 一般互易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交付给对方财产并移转财产权。单纯互易则指当事人双方并不考虑对方给付的标的物的价值的一种互... |
资料一:
互易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移转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合同。互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称为互易人。
互易的分类是:一般互易与补足价金的互易;一般互易又有单纯互易与价值互易之分。
一般互易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交付给对方财产并移转财产权。单纯互易则指当事人双方并不考虑对方给付的标的物的价值的一种互易。有人认为此种互易类似于两个赠与,只是此两个赠与互为前提或条件。价值互易则指当事人双方以标的物的价值为标准,互相交换财产并移转财产权的一种互易。这种互易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以两个价值相同的物进行交换。有人认为此种互易类似于两个买卖,其价款相互抵销,其实它不同于价款相互抵销的非以货换货的两个独立的买卖,也不同于代物清偿价金的买卖。
补足金的互易,指的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移转金钱以外的财产权,而另一方除移转金钱以外的财产权外并应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足互换的两物的差价的互易。它不同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但可以给付一定的实物作价的买卖。
各国法律一般规定除价金外准用买卖的规定,因而互易效力内容如下:
1.互易人互负移转财产给对方的义务,同时因其为双务合同,有关同时履行抗辩、危险移转、利益承受的规定或理论亦适用于互易。
2.互易人对交付的财物互负瑕疵担保责任。
3.在补足金的互易,补足金之部分准用买卖价金的规定,其履行其及履行场所,如无反对的意思表示,应解释为与交付财物为同一;就瑕疵可请求减少价金时,应先从补足金中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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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二:
我国《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互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以金钱以外的财产进行相互交换而达成的协议。互易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以物进行交换,任何一方都要向对方提供交付货物,并接受对方的货物。
互易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以物易物的合同;(2)转移财产的合同;(3)等价有偿、双务合同。
互易合同的主体就是签订互易合同,并进行财产交换的当事人。互易合同的主体与买卖合同的主体一样,应当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有权处分标的物,并都应依法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互易合同的客体是双方进行交换财产。这些财产主要指除金钱以外的实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非物质财富即智力成果,如商标权、专利权等不作为互易合同的客体。互易合同的客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是国家允许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
互易合同的内容是指互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互易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既为买受人又为出卖人,因此其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向对方交货的义务,同时享有接受对方交付货物的权利。
从以上互易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及主体、客体和内容来看,易货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既是买受人,又是出卖人,因此在互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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