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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规定

 4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0-12 15:58:18
导读: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人大第5号公告)第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 项目...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市人大第5号公告)第十条第一款和《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 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入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申办 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甲方提供本项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概算。甲方按照国务院、重庆市的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和经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核确定乙方 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资金总额为 万元。

二、乙方按照甲方审核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存入专用帐户[帐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

(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于 年 月 日前将一次性存入专用帐户。

(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按70%、20%、10%的比例,第一次于 年 月 日前存入 万元;第二次于 年 月 日前存入 万元;第三次于 年 月 日前存入 万元。

三、乙方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专用帐户后,凭资金监管专户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证明书》向甲方备案,并同时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或土地储备批准书、规划红线、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规定:

(一)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批复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二)必须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足额到位和按期发放;

(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违规操作;

(四)乙方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金额,应与向甲方申报的从专用帐户中支取的金额相等。

五、乙方申报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程序:

(一)提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计划;

(二)填报《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申报表》;

(三)将《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申报表》报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持经甲方审核同意并签章的《江北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申报表》至专户银行。专户银行在审核无误后,向乙方支付申请安置资金,并将支付情况通知甲方;

(五)将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原始凭证(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六、本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乙方向甲方书面报告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移送相关档案资料,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甲方审核确认后,书面通知监管专户银行,将乙方在专户中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余款(本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本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使用管理协议同时终止。如乙方未向甲方书面报告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移送档案资料和办理注销手续,甲方不予核算确认余款。

七、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若违反此监督使用管理协议,造成拆迁当事人经济损失或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应由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房屋管理局一份,资金监管专户银行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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