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形式,网络贷款涉及问题多,法律关系复杂,往往置用户于权利不清边缘。 一、什么是p2p网贷 P2P网贷,又称网络借款。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也就是“点对点”的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借贷。具体而言,就是投资人和贷款人通过P2P网... |
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形式,网络贷款涉及问题多,法律关系复杂,往往置用户于权利不清边缘。
一、什么是p2p网贷
P2P网贷,又称网络借款。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也就是“点对点”的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借贷。具体而言,就是投资人和贷款人通过P2P网贷平台这个中介平台,在网络上达成包括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条款的借贷合约,并通过网络完成认证、交割和清算等流程,实现信用借贷的一种模式。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的形式,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属于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借贷关系。
二、 p2p网贷形式
目前市面上的p2p网贷形式各样,功能各异,让人眼花缭乱。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形式:
1.金融信息服务的平台
P2P平台最初的定位是一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提供机会,并为撮合他们完成借贷行为提供帮助、服务,同时借此收取一定服务费,并不参与到双方的借贷利益中,只发挥中介职能的平台。这是P2P最传统的形式。
2.居间合同关系
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人的热情,大部分平台在发布借贷信息等传统功能之外,还增加了借款人资质审核、投资人投资担保等功能。从这个层面来说,P2P网贷平台又具备了一种居间服务的性质。从权利义务关系上说,网贷平台与投资人和借贷人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由平台撮合投资人和借贷人完成借贷法律关系,从中收取管理费、手续费。网贷平台有权要求借贷人提供真实信息并保有对其资料进行审查并披露的权利。一旦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平台应承担起逾期催收责任,用尽司法资源完成逾期催收。
3.担保
有的网贷平台公开承诺为借贷提高担保,还有的平台作出“借款逾期后平台全额支付本息”等承诺,甚至还有的平台用自己提交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存管的风险准备金来承担保证责任,这些情况下,网贷平台与投资人和借贷人之间或形成担保关系,形成担保关系时,一旦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投资人可以要求网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
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最高法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将废止。
《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这项司法解释,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4.自营理财产品
自营理财产品由网贷平台自发发布,由网贷平台直接成为借贷人,与投资人就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条款达成借贷合约。这种模式是最具法律争议的,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法律并没有明确界限。
三、三种违法p2p网贷模式
正如前面所述,p2p网贷目前法律缺失,法律关系复杂,为了保护借贷双方权益,2013年11月25日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中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三种兜底型界定,分别是:
1.理财-资金池模式。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或者用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募集资金。
3.庞氏骗局模式。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率借款标的,非法募集资金,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四、对P2P网贷投资者的建议
这是一个机遇与风险并存的时代,投资之前,多了解,多思考。切记没有稳赚不赔的投资,切记不要将鸡蛋放进一个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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