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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不愿报警怎么办 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 强制报告制度的特殊规定

 8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2-29 10:06:29
导读:强制报告制度 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近亲属,都可以向有关的单位进行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一些特殊的团体,就采取强制报告制度,怎么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

强制报告制度

  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近亲属,都可以向有关的单位进行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一些特殊的团体,就采取强制报告制度,怎么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会怎么样?在法律上有一条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以强制报告义务是否需要附条件为标准,认为该条可分为无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和附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其中,无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针对无民事能力、限制民事能力受害人,也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只要教育、医疗、福利、救助机构发现其受家暴的,必须报警;附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针对的受害人是老年人、残障人士及重病人,只有在其因年老、残障、重病原因无法报警时,救助、福利、医疗、教育机构才必须报警;如果受害人的身体与精神状况允许其报警而选择不报警的,相关机构免除报警义务。

  “但是,对受家暴的老年人、残障人士及重病人,因被胁迫而不敢或者不愿报警的,应规定相关机构有义务报警。”因为就附条件的强制报告义务而言,对于老年人、残障人士及重病人因受胁迫而不敢、不愿报警的,如果与其联系密切的救助、福利、医疗机构不承担强制报告义务,就无法切实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由有关机构承担报警义务,但违反报告义务的,承担法律后果的主体并非机构,而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此,祁建建表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机构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是具体接触家暴受害人并在违反报警义务中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机构的管理人员,也可以是机构的一般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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