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经济类 > 金融纠纷 > 正文

法律知识

新三板准入门槛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准入门槛有哪些

 1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1-07 14:59:55
导读: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发布施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并于2013年12月30日进行了修订,明确下列投资者可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1、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准入门槛有哪些?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发布施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并于2013年12月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发布施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并于2013年12月30日进行了修订,明确下列投资者可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公司

  1、参与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的准入门槛有哪些?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发布施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并于2013年12月30日进行了修订,明确下列投资者可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且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的自然人。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2、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实缴注册资本不足5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机构是否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对注册资本的构成和缴纳情况并无要求,但法人机构注册资本的构成和缴纳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如何认定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在充分考虑合伙企业经营特征和监管安排的基础上,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依据会计事务所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或实缴出资证明文件认定。

  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投资者的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应如何理解?

  对证券投资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提出要求,是为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在具体把握上,投资者与主办券商应厘清双方权责关系。投资者要主动提供有关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考试合格证明文件、培训证书等材料,证明自身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并接受主办券商的风险测评,确认自身具备参与市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主办券商应做好风险揭示、风险测评和业务留痕工作。

  5、客户开通A股账户后交易经验已满两年,后又注销账户并撤销指定交易,如果客户再次开通A股账户,那么交易经验能否持续计算?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因此,客户的交易经验应按第一次开户并发生首笔交易之日起算。

  6、开户要求的500万元证券类资产是否能包含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其中,明确包含了基金类资产。

  7、为何这样设定准入门槛?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多为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早期的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新经济、新模式特征明显,面临较大的发展不确定性,要求投资者应当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另外,全国股价转让系统作为一个全新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自设立之初即定位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专业投资市场,因此对自然人设定了较高的投资门槛,为市场的理念、产品、制度创新预留空间。无法达到要求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间接投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