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1、干股效力的认定 (1)干股就表象而言是股权无偿或附条件赠与,其取得与存在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增股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为前提,不得存在强迫威胁或侵犯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2)赠与干股应符合股权转让的要件,受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向非股东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 |
1、干股效力的认定
(1)干股就表象而言是股权无偿或附条件赠与,其取得与存在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增股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为前提,不得存在强迫威胁或侵犯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2)赠与干股应符合股权转让的要件,受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向非股东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当然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的,必须遵从其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以收购股权方式对其员工进行干股奖励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否则,干股赠与行为无效。
(3)在签订干股赠与协议后,公司应当就干股股东对公司股东名册予以变更,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变更公司章程,并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若仅有股权赠与协议,而不在公司章程或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该干股股权不得对外对抗善意第三人。换句话说,对公司内部有效,对公司外部无效。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用干股?
干股主要存在于民营企业,尤其是创业型民营公司。主要股东为笼络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或者留住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通过无偿赠与或者奖励股权的方式以便获得其对公司的先进技术、业务渠道等无形投入。干股的本质是资源交换。采取干股方式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以无形资产出资但无法进行工商登记,采取干股方式。
在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法》也明确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因此,一部分对公司发展极具价值但无法合法出资成为股本的无形资产(比如优质劳务、先进技术、商誉、秘方、独特的营销渠道及管理经验等)可变通采取干股的方式,由对其认可的股东垫付出资。
(2)出于股权激励的考虑。
对于高科技或管理类公司,为留住技术性、管理性或者其他核心人才,确保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较强的一致性,一种是公司通过增资配股或者收购的方式将股权无偿奖励或低价分配给员工,一种是大股东将其部分股权无偿奖励或低价转让给公司员工。
3、干股可以转让吗?
不能。“干股”是一种俗称,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股 东。由于干股股东并没有按《公司法》的要求出资验证,也没有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也不拥有股份股权,因此不能对干股进行转让。事实 上,干股是一种公司的分红协议,而不是真正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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