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本村委会同意; 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 三是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 四是受让人无宅基地; 五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经本村委会同意;
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
三是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
四是受让人无宅基地;
五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符合上述条件,则可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下列情形应认定无效:
一是向村外的人出售农村住房,因违反集体成员权属性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购房人取得了卖房人的在村集体成员资格而可认定有效。
二是擅自出售农村住房,未经本村委会批准的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当事人补办了审批手续的,可认定有效。
三是购房人已有农村住房的,因不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四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的,因违反国务院的政策规定而无效。
五是非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的,因其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体资格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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