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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布员工离职公告属于侵权吗 解除劳动合同三定律

 61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3-01 15:55:28
导读: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自己选择辞职,单位却发布了离职公告,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接下来律法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单位发布员工离职公告属于侵权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网友咨询:我原在公司负责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取货款。一个月前,我劳动合同到期,未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我离职后,公司即通过网络...

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自己选择辞职,单位却发布了离职公告,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接下来律法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单位发布员工离职公告属于侵权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网友咨询:

我原在公司负责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取货款。一个月前,我劳动合同到期,未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我离职后,公司即通过网络和相关媒体,告知已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还向我曾联系过的单位或个人寄送了内容相似的告知书。请问公司此举是否侵犯我的名誉权?

律师回复:

公司的行为不违法,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公司向社会发布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甚至向你原来联系过的单位或个人寄送内容相似的告知书,是基于你曾具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取货款等职责的特殊身份,其目的无非在于告诉有关人员,你不再代表公司行使原有职责,以避免不必要的往来或误会,不存在对你名誉的损害。

知识延伸:

解除劳动合同三定律

1、 除了法定条件,任何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均无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协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 任何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的,均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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