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劳动者在试用期,如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但需要支付报酬。但是如果被解雇的理由是女性爱穿男装,这种做法合理吗?是否违法?爱穿男装遭辞退当事人称:穿着不影响能力小陈说,自己是2015年4月份入职贵阳慈铭体检中心的,作为健康销售顾问被试用。入职时,并没有对着装和个... |
劳动者在试用期,如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但需要支付报酬。但是如果被解雇的理由是女性爱穿男装,这种做法合理吗?是否违法?
爱穿男装遭辞退当事人称:穿着不影响能力
小陈说,自己是2015年4月份入职贵阳慈铭体检中心的,作为健康销售顾问被试用。入职时,并没有对着装和个人打扮进行要求,而在学历等方面小陈都是符合要求的。
入职后,小陈被安排跟着一位前辈学习,但就在工作了7个工作日后,小陈被通知不用再来上班了。小陈向公司询问原因,随后得到的答复是她打扮男性化,不符合公司要求。
“他们说我是同性恋,有损公司形象!”小陈说,她今年28岁,从初中开始穿着打扮就偏向“男性化”,这些年也一直都是穿男装。
小陈说,自己入职后表现很积极,希望能做好这份工作。被单位以这样的理由辞退觉得很委屈,希望公司能给予尊重。同时她也工作了一周时间,即使被辞退,也应该得到相应酬劳。
公司:职位对外形要求高
对于小陈的说法,金主任表示,因为入职时小陈是熟人介绍,所以在面试等环节上没有过多要求。
后来,小陈担任的职位是公司的健康顾问,主要是与其他单位、公司洽谈合作,平时常常接触的都是领导和老总级别的人物,因此公司对该岗位的外在形象要求比较高。“小陈在打扮上确实和我们的要求有出入”。金主任认为,男生和女生在打扮上应该要有明显的区别,小陈过于男性化的打扮确实也是辞退她的原因之一,但主要还是她的形象气质和单位要求不符。
此外,对于小陈工作期间的报酬,公司也愿意支付。只是因为老总出差,要等一段时间。
仲裁委:这类案件没遇到过
3月7日下午,小陈向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委员会确认慈铭健康体检中心违法辞退,并返还拖欠工资,赔偿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像这样的事情,我们也是第一次遇到!”云岩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省内暂无这样的案例,小陈已提交了相关的手续,稍后根据程序他们会进行立案。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小陈对于工资的诉求是合理的,他们也将对双方情况进行进一步的了解。
律师解读:
“如果在试用期,试用单位认为应聘者不适合该岗位,是可以劝退的,但还是需要支付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刘律师说,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如果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但需要支付报酬。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小陈认为公司辞退理由存在歧视,也需要进行举证,比如让当时的同事作证等。
那么究竟女生穿着男装能不能被辞退?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们就提出了《反就业歧视法》立法建议,顺利进入人大立法讨论程序中,今年正在进行的“两会”也将进一步讨论其立法的可行性。《反就业歧视法》立法建议的专家建议稿中,包含了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及性别表达的反歧视条款。
知识延伸: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合法理由如下,
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 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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