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投保交强险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因车辆修理费高于市值,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实际维修的价格进行了赔偿。车辆修理费高于市值,保险公司拒绝赔偿2014年8月1日18时41分,福安市居民林某驾驶小轿车从福安市区沿国道104线往柘荣县方向行驶,行经事故路... |
投保交强险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因车辆修理费高于市值,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实际维修的价格进行了赔偿。
车辆修理费高于市值,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14年8月1日18时41分,福安市居民林某驾驶小轿车从福安市区沿国道104线往柘荣县方向行驶,行经事故路段交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由缪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缪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缪某车辆维修费花费68924元。
同年8月27日,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随后,林某找到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承担理赔责任。但保险公司认为,缪某维修的价格已超过车辆实际价格,而且缪某的车辆损坏,已达到报废程度,不应维修,按报废评估价格42800元计算损失。双方僵持不下,缪某遂于2015年6月24日起诉至福安法院。
法院审理结果:
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缪某的车辆市值虽低于维修价值,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缪某相当于交通事故发生前被损害车辆评估价值的车辆重置费用,但缪某车辆并没有毁灭,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缪某更具合理性。此外,缪某维修车辆从保险公司核损出具的维修项目99项减少到90项,减少了保险公司维修责任,金额虽然高于车辆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是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且保险公司对车辆实际价值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保险公司仅提供其公司制作的定损清单,其性质仍为当事人单方陈述,没有第三方鉴定等其他证据证明,仅凭此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该事实主张。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缪某的车辆维修价格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福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之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宁德中院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知识延伸:
第一,及时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保护好现场,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提供保险单,等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现场查勘,同时填写好《索赔申请书》。
第二,了解拒赔范围和免责范围。
第三,损失过小索赔不划算。因为在车险续保时,保险公司有一个保费优惠条款,即车辆一年未出险,第二年续保时即可享受10%左右的保费优惠;如果连续几年没有出险记录,那么保费优惠最高能达到30%左右。
第四,道路事故,先110,让交警开好证明就去修理场,报案.定损全套修理厂都能做到,
第五,,非道路事故(小区):自己写个证明,然后找所属派出所盖章就可以了。
第六,单车事故: 110先交警开单~然后找修理厂。保险公司有的要看现场有的不要,不要的直接开去修理场,要的再报案等保险公司来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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