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公司专项 > 公司诉讼 > 正文

法律知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哪些职权

 7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5-17 16:11:49
导读: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等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有限责任公司大体相同,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公司未弥补的...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等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有限责任公司大体相同,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结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

  董事会的组成:成员为5-19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董事、经理及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有权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对上报董事会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盈利预测报告有审批权。

  (3)有对公司年度总的质量、生产、经营、方针目标的审批权。

  (4)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并对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有审批权。

  (5)有权批准建立、改进公司经营管理体系。

  (6)有权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7)有权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任免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8)有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审批权。

  (9)有对公司职能部门各种费用支出和各分厂/分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权。

  (10)有对公司重大技术改造和项目投资的建议权。

  相关知识: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