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漏水导致房屋被泡 耿昕律师帮助原告追回损失
【案情概述】
原告邢某及被告1杨某系邻里关系,邢某居住于北京市丰台北路X号楼203室,被告杨某居住于303室。被告2朱某和杨某系母女关系。
2017年6月4日,被告杨某所居住的303室因为厨房净水器故障发生漏水事件,导致301到303室走廊积水,原告所居住的203室多个房间发生漏水、电路短路等情况,原告所居住的203室受损严重。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为损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由于纠纷长时间内得不到解决,原告的损失也无法得到补偿。因此原告邢某委托信之源北京律师事务所耿昕律师代理此案,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手段追回自己的损失。
【律师意见】
耿昕律师接到原告的委托之后,便对案件开始了深入的调查和取证工作。耿律师花费大量的时间,多次到原告家中进行了解,到车管所调取相关信息,取得了房屋重新装修的施工预算表、房屋受损照片、房屋损失评估报告、干休所出具的情况证明、车管所车辆登记信息等一系列证据之后认为:
一、被告1杨某家中漏水导致原告邢某承受损失是既定事实,被告1杨某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二、被告2朱某和杨某系母女关系,为该房实际拥有人,朱某车管所车辆登记信息显示登记地址为该院303房间,也应当赔偿相应的侵权责任。
【庭审阶段】
庭审中,被告杨某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承认是自己房屋漏水造成了原告邢某的损失,同意赔付,但是在赔付金额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异议。
根据北京专业评估公司的评估,原告邢某损失价格评估为19241元,被告只认为其中的5237元,其余12366元,被告不认可,双方存在争议。
就争议部分,耿昕律师代表原告和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展开辩论。
耿昕律师指出,被告认为争议金额并非漏水导致,不同意赔付,但是却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损失并不是漏水导致。结合这些损失的发生时间、漏水情况、房屋损失情况、房屋浸泡痕迹等因素,可以推断被告理应赔付这部分的损失。
【最终结果】
法院对案件审理之后认为:原告所提供证据无法证明被告2朱某为房屋实际居住人,朱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1杨某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争议的损失部分与房屋漏水无关,原告装修时间和家具使用年限较长,考虑到折旧情节、受损物品是否可以清洗恢复、鉴定报告重置价格等因素,判决被告1杨某承担争议部分损失为5000元。
最终判决被告1杨某自判决生效后七日之内赔偿原告邢某各项损失共计102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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