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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交通事故致流产 可否要求精神抚慰金?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6-08-23 14:59:59  10人浏览 0人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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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受害人虽未构成伤残,不符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条件,但法官考虑因交通事故导致其终止妊娠的特殊情况,最终支持了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8月份一天的下午,沈某下班后和往常一样开车由南往北行驶在回家的路上,在其经过一个十字路口准备左拐时,左拐信号灯刚好变为绿色,沈某没有减速便驶入了路口。此时,南北向直行信号灯虽然已经变红,但是仍有行人在南北向人行道上行走,避之不及,沈某的车头碰到了在人行道东侧由南向北直行过路口的小王,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小王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当时小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虽然伤情不是很严重,但特殊情况在于小王刚怀孕不久。尽管交通事故没有导致胎儿流产,但是因为治疗伤情需要,小王要做影响胎儿发育的医学检查,并使用相应的药物治疗,考虑到对胎儿的影响,小王及家人经过商量最后决定放弃胎儿,并作了流产手术。康复出院后,小王将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就其各项损失提出了赔偿。小王的各项赔偿中有一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主张,通常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在受害人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支持,且金额多少与其伤残等级相对应。本案中,小王的伤情并未构成伤残,但承办法官考虑到该交通事故导致小王受伤,再间接导致其流产,给小王的身体和精神确实造成了影响,最终法官酌定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法官的判决不仅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而且也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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