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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7-04-05 21:16:25  34人浏览 0人评论

基本案情

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王丙、王丁等为小学五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4点放学后,王甲在教室里收拾书包,王丙和王丁为捉弄教室里的同学,先是拽住教室的前门,后又将门挂上锁。在教室里的同学无法出来,就商量从教室约1米左右高的窗户上跳出去,王甲站上窗台准备跳下时,王乙帮他一把,就拉了一下王甲的手臂,王甲摔下,左手臂骨折。小学原告所在班级规定由班长组织站队放学,由最后离开的同学负责锁门。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甲受伤是因放学后教室门被锁,被迫自教室窗户跳下摔伤而致。事故虽然发生在放学后,但原告王甲受伤时仍在校,处于小学管理范围内。被告小学未安全有效地组织学生离开学校,未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致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告受伤,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王丙和王丁在玩闹时故意将教室前门挂锁,致使王甲被迫跳窗,两人的行为与原告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应负一定的责任。王乙在王甲跳下时,拉拽了王甲的手臂,致使其摔下受伤,其虽非故意,但是王甲受伤的直接原因。对此,王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王乙、王丙、王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小学赔偿原告王甲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4149.20元;被告王乙、王丙、王丁的监护人分别赔偿原告王甲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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