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
作者:高天 发布时间:2017-03-30 22:13:36 19人浏览 0人评论
案 情:
2013年5月10日,陈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处商铺,首付款755000元。2013年5月9日,陈某的父亲陈某某将首付款汇入房地产公司的账户。2015年5月7日,涉案房屋登记为陈某与其妻子胡某某共同共有。近期,陈某与胡某某产生矛盾分居生活。2016年3月1日,陈某就涉案房屋首付款向陈某某出具欠条,载明欠到首付款755000元。2016年4月1日,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某与胡某某归还借款755000元及利息。
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为陈某与胡某某购房出资,该出资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陈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涉案房屋登记在陈某与胡某某名下,应视为该款项系对陈某与胡某某的赠与。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应在出资时予以明确表示。本案中,在陈某与胡某某夫妻感情不和且已分居的情况下,陈某向陈某某出具借条,与常理不符,且可能损害胡某某的利益。遂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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